1、若投標人對公示中的結果有異議,可在公示期內提出,提出方式(線上或線下)見招標文件(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:蔣超;0555-5200310)。
如以書面形式提出的,應在工作時間(上午8:00-12:00,下午2:30-5:30,雙休日、節假日休息)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。
2、若投標人對異議處理意見有異議,可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投訴。
3、異議提起的條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現將異議提起的條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
(一)異議應實名提出,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1)異議人的名稱、地址、有效聯系方式;
(2)項目名稱、項目編號、標段號(如有);
(3)被異議人名稱;
(4)具體的異議事項、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;
(5)明確的請求及主張;
(6)提起異議的日期。
如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異議的,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需有授權委托書原件)簽字并加蓋公章。異議人需要修改、補充異議材料的,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1、提起異議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;
2、提起異議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;
3、異議材料不完整的;
4、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、難以查證的;
5、對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詳細內容異議,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渠道的;
6、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、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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